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
聯合國大會 1948
『世界人權宣言』是人類大家庭的共同遺產。起草委員會由不同國籍和種族的專家組成,研究了眾多的思想主張和建議。正如一位主要執筆者所言:『宣言是一份宗合了所有文化與國族智慧和眼光,集思廣益而成的複合成品。大西洋兩岸的世界強調公民,政治和個人自由;蘇維埃陣營鼓吹經濟與社會權利;拉丁美洲國家關注法治;斯堪的那維亞諸國突出兩性平等;印度與中國反對歧視,尤其對受壓迫的,待開發的,貧困地區的歧視為然,亦極為關心教育權;其他人則主張此等權利源自人性本身;那些以宗教角度做主導的,就要保障宗教自由。』(查理斯‧馬利克) 『世界人權宣言』的序言介紹了它的背景和原則,第一條申明了它的哲學,第二條強調平等不受歧視的原則,第三至廿一條列明種種公民和政治權利,第廿二至三十條確認人人都有權要求一種有利落實人權的社會和國際秩序,讓每個人都享用到應有的權利。 由於很多人多年不懈的努力,人權的價值和重要性已得到公認。當今世上,已沒有國家會公然以侵犯人權為自豪。不過,要人權得到合理的保障,仍有大量工作等待我們一同去做。落實人權並非單靠政府,人民也必須了解自己有何種權利,並堅持行使這些權利。 全文如下: --------------------------------------------------------------------------------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 弁言 茲鑒於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復鑒於人權之忽視及侮蔑恆釀成野蠻暴行,致使人心震憤,而自由言論、自由信仰、得免憂懼、得免貧困之世界業經宣示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 復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挺而走險以抗專橫與壓迫,人權須受法律規定之保障; 復鑒於國際友好關係之促進,實屬切要; 復鑒於聯合國人民已在憲章中重申對於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之信念,並決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 復鑒於各會員國業經誓願與聯合國同心協力促進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行; 復鑒於此種權利自由之公共認識對於是項誓願之澈底實現至關重大; 大會爰於此 頒布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所有國家共同努力之標的,務望個人及社會團體永以本宣言銘諸座右,力求藉訓導與教育激勵人權與自由之尊重,並藉國家與國際之漸進措施獲得其普遍有效之承認與遵行;會員國本身之人民及所轄領土人民均各永享咸遵。
第一條
第二條 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其他主權上 之限制。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二.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之規定。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第十四條 二.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認。
第十六條 二.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 三.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第十七條 二.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二.任何人不容強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等之自由投票程序為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二.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四.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二.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與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二.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應謀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宗教團體間之諒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繫和平之各種工作。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決擇之權。
第二十七條 二.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有享受保護之權。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二.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條件。 三.此等權利與自由之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反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
第三十條 |